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廖晟光、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邱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鈺永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晟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被 告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