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愛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秋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