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武聖廟
- 法定代理人
- 馬嬌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麟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1萬3,21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8,600元/㎡×應返還面積418.56㎡=28,713,216元,其餘判命上訴人應給付部分,性質核屬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7,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