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6 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黃翎祺應給付原告1,611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 第32條(本院卷第23、31、39頁),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債務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於民國111年2月25日邀同被告黃翎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債務以本金1,000萬元為限額暨其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相關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對於原告各負全部清償之責任,並簽具授信約定書交原告收執。嗣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分別於111年3月1日、同年3月9日、同年3月21日、同年4月26日、同年5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分別 為400萬元、34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36萬元,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上開5筆借款自111年9月1日陸續到期,被告黃翎祺即車力威企業社並未依約清償,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黃翎祺於111年3月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繳付消費款項,詎被告黃翎祺未依約繳款,迭催不理,尚積欠消費款本金470元、 利息1,141元,合計1,611元。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㈠、㈡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11年12月7日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管理系統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55、57-7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4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80萬元 借款日: 111/3/1 -------- 到期日: 111/9/1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320萬元 借款日: 111/3/1 -------- 到期日: 111/9/1 2 34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68萬元 借款日:111/3/9 ------ 到期日: 111/9/9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9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10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72萬元 借款日:111/3/9 --------- 到期日: 111/9/9 3 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20萬元 借款日: 111/3/21 -------- 到期日: 111/9/21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21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80萬元 借款日: 111/3/21 -------- 到期日: 111/9/21 4 100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20萬元 借款日: 111/4/26 --------- 到期日: 111/10/26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8/26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9/27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80萬元 借款日: 111/4/26 --------- 到期日: 111/10/26 5 36萬元(本件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保證8成) 72,000元 借款日: 111/5/30 -------- 到期日: 111/11/30 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625%)。 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44%(即2.75%)。 自111/10/30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12/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288,000元 借款日: 111/5/30 --------- 到期日: 111/11/30 自111/8/30起至111/9/27止,按左開利率㈠計算利息,自111/9/28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㈡計算利息。 自111/10/1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