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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張文愷

上訴人
即原告
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游旺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連發、張美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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