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坐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孝恩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旺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連發、張美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