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福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1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