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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被 告 福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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