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 張義群律師
- 蔡欣澤律師
- 被 告 福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