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紹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鑫建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紹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極鼎建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0元(計算式:990,000+1,000,000+500,000+500,000+300,000+220,000+45,000+220,000+200,000+500,000+300,000+170,000+200,000=5,14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