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泰行即何桂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合泰行即何桂美 訴訟代理人 林鴻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泰行何桂美 羅東鎮農會 利發食品行 110年7月5日 37,92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