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合泰行即何桂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栢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合泰行何桂美 羅東鎮農會 利發食品行 110年7月5日 37,92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