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惠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謝佩欣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 中鋪師小吃部鄭惟中 臺灣企銀宜蘭分行 空白 110年3月31日 12,800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