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伍紹元、黃晨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伍紹元 代 理 人 黃晨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2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3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