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淑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上寶電線電纜企業社 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宇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0000000 新臺幣10,700元 民國110年10月6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仁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