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欽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欽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零肆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欽明於民國92年4月8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749484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 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0779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4948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200元 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49484元 黃欽明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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