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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權人
林錦柏
債務人
金如意企業社即黃俊菖(原名黃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㈠參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㈡壹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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