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佳文於民國111年3月7日及111年11月25日簽發,到期日同為112年8月10日,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45萬元之本票。其為擔保前開 債務,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20萬元及54萬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尚餘本金145萬元及利息未清償,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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