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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聲請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對人
楊子寬
相對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又債務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楊子蔚等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2年10月12日,面額1,388萬元之本票,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目前尚欠987萬元及利息、相關費用。債務人竣崴建設有限公司、楊子蔚、和欣營造有限公司等於111年7月25日所共同簽發到期日112年10月12日,面額888萬元之本票,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清償,目前尚欠370萬元及利息、相關費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2年11月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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