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聲請人
鼎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宸瑞
相對人
江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伍紙,金額共計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伍紙,經其依法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21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0年1月5日 125,000元 111年2月5日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002 110年1月5日 120,000元 111年2月5日 111年2月5日 WG0000000  003 111年3月9日 110,000元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WG0000000  004 111年3月9日 110,000元 111年3月9日 111年3月9日 WG0000000  005 111年6月2日 100,000元 111年7月2日 111年7月2日 WG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