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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返還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伍偉華黃淑芳夏媁萍

上訴人
即原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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