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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被告
陳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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