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芳
- 被告
- 陳世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宜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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