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大展不動產企業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安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銘律師
- 被告
-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溢價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35萬4,800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