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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 原告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9,0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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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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