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木易達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佃
- 被告
- 飛騰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聖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