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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張文愷
  • 法定代理人
    廖柏軒

  • 原告
    久齡有限公司法人陳昶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久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軒 原 告 陳昶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雲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不動產企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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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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