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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黃慧如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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