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張文愷

  • 當事人
    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慶鍾即聖懿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豊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蕭亦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