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昇

  • 當事人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逸偉會計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告 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 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通知證人林秀鳳到庭作證,被告應偕同相對應會計或帳務處理人員一併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憶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