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張軒豪
- 法定代理人江俊昇
- 當事人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逸偉會計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被 告 鑫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昇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3時整在本 院第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通知證人林秀鳳到庭作證,被告應偕同相對應會計或帳務處理人員一併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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