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黃淑芳
- 當事人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威 訴訟代理人 劉依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文瑜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靖瑋營造有限公司 台銀羅東 汎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0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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