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上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2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亞電國際有限公司黃珠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 上暙工業有限公司 111年8月31日 110,72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