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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74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740=37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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