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童廣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12 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74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70元(計算式:1,110-740=37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