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童廣韻
被告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凱
被告
震豪網路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在案(救字卷第29、31頁),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0元,於112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