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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聲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蕭淳元

  • 原告
    甲○與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二、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調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給付19萬2,778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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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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