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奇祥、陳盈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658,339元,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7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奇祥 債 務 人 陳盈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5,658,3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陳奇祥、陳盈凱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債權人借貸,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依民國109年7月29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下同)800 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10年7月19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借款金額為17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3.22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47%,證三),上開借款其中700萬元依 調整利率約定書(證六),利率依年利率3.18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71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 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47%,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因債務協商(證八),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債務協商」,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債權人迄今仍有15,658,33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九),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因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新竹科學園區宜蘭縣○○市○○○路0號3樓之8」查無宜科 東路(證十),若該地址不能送達,謹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向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債務人陳奇祥就業 處所「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為送達(證十一),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 002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5% 003 598892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5% 004 651658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5% 005 651658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5% 006 653324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25% 007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85% 008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8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598892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651658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651658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6 653324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7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8 0000000元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陳奇祥、陳盈凱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