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海一家企業社即林欣姿、洪浚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海一家企業社即林欣姿 債 務 人 洪浚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7,291元,及 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1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