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賴憲德、家立食品有限公司、張志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憲德 債 務 人 家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8,540元,及自 附件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