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孝信、林建龍即泰昇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1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 務 人 林建龍即泰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