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 債權人
- 吳昱慶即慶捷工程行
- 債務人
- 陳樹從
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計新臺幣2,506,056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釋明向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連帶賠償2,506,056元之依據及各筆金額請求利息之依據,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