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昱慶即慶捷工程行、陳樹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 權 人 吳昱慶即慶捷工程行 債 務 人 陳樹從 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計新臺幣2,506,056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陳樹從、陳素 月即威豪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無法釋明向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連帶賠償2,506,056元之依據及各筆金額請求利息之依 據,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陳樹從、陳素月即威豪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