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許榮源、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道遠、熊宇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 定 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道遠 債 務 人 熊宇輝 黃燕翎 陳璽伊 一、㈠債務人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道遠、熊宇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4,4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遠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道遠、熊宇輝、黃燕翎、陳璽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16,48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