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黃建勝即天勝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黃建勝即天勝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39,545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