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號
- 債權人
-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亮
- 代理人
- 沈美枝
- 債務人
- 亞立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3,910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