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德昱投資有限公司、陳文英、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徐惠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德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英 債 務 人 璞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13,000元,及其中10,350,00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