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劉冠甫、宋文華即我家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宋文華即我家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912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