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洪浚凱即龍匠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2,424元,及其中㈠ 8,83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22 3,59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