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好心地股份有限公司、許心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好心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1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484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28,17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4840、W004841、W004842、Y025202。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