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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 原告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邱永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債 務 人 邱永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邱永程計新臺幣60,01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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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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