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 債權人
-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振煙
- 債務人
- 邱永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邱永程計新臺幣60,01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