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振煙、邱永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煙 債 務 人 邱永程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債務人邱永程計新臺幣60,01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尚缺債權存在之釋明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