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40號
- 債權人
- 大中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頂立
- 債務人
- 大岑企業社即嚴守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情:如附件所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