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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務人
財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40,73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財園工程有限公司前邀同曾威翰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借款金額為(下同)1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2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840,7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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