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慶言、財園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 務 人 財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40,735元,及自 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財園工程有限公司前邀同曾威翰為連帶保證人 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債權人借貸,借款金額為(下同)1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 1.59%,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2 年7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迭經催討,債權人迄 今仍有840,7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 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