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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林志昱即秀食屋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1,176元,及其中㈠本金296,94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㈡本金74,23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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