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彥霖
- 被告林志昱即秀食屋食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1,176元,及其中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林志昱即秀食屋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1,176元,及其中㈠ 本金296,94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及其中㈡本金74,23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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