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葆祥實業有限公司、陳成家、基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威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債 權 人 葆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家 債 務 人 基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