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 聲請人
- 楊登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法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有該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2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