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楊登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登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法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有該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2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