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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5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5日 10,500元 FS0000000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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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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