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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聲 請 人
鵬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業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鵬宇資訊有限公司 陳鵬業 台銀宜蘭 600,000元 112年4月10日 FA0000000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20日內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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